2019年11月10日

电影《烈火英雄》出品、发行方因涉嫌抄袭被诉

作者 秋绚

11月10日,北京海淀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,李某某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电影《烈火英雄》出品发行方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、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、亚太华影(北京)影业有限公司、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诉至法院。日前,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。

原告李某某称, 2018年其撰写的展现真实消防员工作和生活的独创原著长篇小说作品《火烈鸟》在网上连载。2019年7月份,应文化发展出版社之约,正式出版了纸质长篇小说《烈火无声》。2019年8月,电影《烈火英雄》在影院热映,后经其对比发现,电影《烈火英雄》在故事背景、人物设置人物关系、主要情节设置、特殊细节、结局安排等方面的表达内容大量抄袭、剽窃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《火烈鸟》。

李某某认为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、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、亚太华影(北京)影业有限公司、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出版的电影《烈火英雄》大量抄袭、剽窃其作品,严重侵犯了其享有的作品改编权、作品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。故其诉至法院,要求判令8家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发行电影《烈火英雄》、在全国性媒体或法院认可的书面声明向其公开赔礼道歉、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。